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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收购销售病死猪将入“黑名单”

时间:2013-06-20 10:54:33  来源:中新网  作者:李靖
导读:昨日,辽宁省食安办发布《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10种企业不良行为被写进其中。

  昨日,辽宁省食安办发布《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10种企业不良行为被写进其中。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会定期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每期的“黑名单”企业,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列入“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1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相关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市级监管部门会予以删除。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哪些不良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据介绍,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行为;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行为;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行为。(记者 李靖)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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