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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起纠纷 诉前调解获赔偿

时间:2024-07-29 09:38:05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李乃栋 胡绵学
导读: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白雀园司法所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近日成功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推进了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李乃栋 胡绵学)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白雀园司法所践行“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近日成功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推进了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余某某经人介绍在张某某树行务工。2023年8月,余某某在树行装卸木材过程中,因叉车员工操作不当致余某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四万多元。2024年2月份,余某某再次联系张某某,希望能解决余某某受伤后的补偿及取出右肘部内手术固定钢板等材料相关费用问题,遭到张某某拒绝。双方因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协商不一致引起纠纷。受害方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将案件转给当地司法所先行调解。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及时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得知余某某受伤后,张某某采取了急救措施,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张某某已支付在各医院用的医疗费。对余某某说的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开叉车学徒工、带班组长和树行老板张某某,三者互相推诿扯皮,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同时认为:受害人余某某个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本人也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内容,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向张某某分析当前纠纷情况,余某某已经依法起诉,现在是诉前调解阶段,如果协商不好,余某某会去申请伤残鉴定,后续诉讼程序会更麻烦,且余某某已经身患恶性肿瘤。余某某作为收购树行的老板,应该对树行安全生产负总责。劝说张某某跟家人商量一下,出于同情角度,在以往已经支付49000元基础上,再给她一定金额的赔偿;如果余某某要是不同意就只能走法院诉讼程序。余某某表示自己也不想打官司受累,答应回家与家人商量一下。

  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劝说,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争议均有所松动,差距逐步缩小,最终促成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张某某除已付医疗费490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余某某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费等费用20000元,签协议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清。该协议鉴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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