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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后悔却又拒绝退钱 00后男子以身试法终获刑

时间:2024-05-17 10:59:43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周毓丽 阿卜迪克尤木·马木提
导读:诈骗分子行骗后反悔,自首后却又拒绝退赔违法所得。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保住驾照不被吊销为由实施诈骗,年仅22岁的努某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周毓丽 阿卜迪克尤木·马木提)诈骗分子行骗后反悔,自首后却又拒绝退赔违法所得。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保住驾照不被吊销为由实施诈骗,年仅22岁的努某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伊某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获,担心驾驶证被吊销,便找到声称有“内部关系”的努某,努某开门见山,称自己在公安上有人,可以找人帮伊某“保住”驾驶证不被吊销,“疏通关系”前前后后可能需要20000元左右。想到驾照吊销给自己出行带来很多麻烦不说,要重新考驾照还得经历风吹日晒和教练的唠叨,伊某觉得花点钱保住驾照才是“上上策”。看着“胸有成竹”的努某,伊某爽快答应了下来。2023年10月底至12月初,努某以找关系需要请客吃饭、送礼为由,先后要求伊某转账共计18000元。每次钱到账后,都被努某挥霍一空。后努某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妥,退回伊某1000元,并向公安机关自首,自首后再次退还3000元,剩余14000元努某却以手头没钱为由一直拒绝还钱。不仅驾照“没保住”,还损失了一万多块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伊某选择了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伊某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努某在实施诈骗行为后有悔过表现,有自首情节,但拒不退还违法所得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被告人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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