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家中钱财被盗 小偷竟是“好友”

时间:2023-06-01 14:49:34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 谢玲玲 魏粲
导读: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谢玲玲 魏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情: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张某是好友。一日,王某去张某家中做客,张某因临时有事着急出去一会,让王某在家里等他,王某闲来无事便参观起张某的房子,看到卧室衣柜中放着一个保险柜,遂起了贪财之心,把保险柜搬到车上偷走了,后给张某打电话称有事处理,有空在聚。

  王某将保险柜运到家中后,便用铁锤砸坏保险柜,取走了柜中的3700元现金和价值63201元的黄金首饰,并将保险柜丢弃在附近的垃圾桶内。王某将黄金首饰以48000元抵押给了珠宝店的老板,次日就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王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熟人”疏于防范的心理使得盗窃易于得手。因此,在日常生活,尽量不要将大量现金与贵重物品放在家中,存折、身份证、户口薄等重要物件要分别存放、妥善保管。切实做到随手关门锁门,时刻保持防范意识,勿让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