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段小龙 张凤珍)2022年10月,患者方某因双脚受外力伤害,到山东省禹城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双脚,诊断为左脚粉碎性骨折,右脚问题不大。医院医生对其左脚伤进行固定术治疗,住院 15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后,方某始终感觉右脚疼痛,后于2020年3月份再次入院检查,经 CT检查为右足关节受损伤,必须手术治疗,方某又因此住院 21天并接受手术治疗。方某表示医院方漏诊造成自身的痛苦和误工损失,遂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整。医院方承认自己的失误,但对方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认同,双方协商不成,患者于2023年1月10日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此纠纷后,为尽快解决问题,莒镇委员会段小龙主任决定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了解事实详情。分别见面后,段主任分别向双方下达了相关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调委会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当依法、公正调解。
刚开始调查时,院方不愿承认是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误诊。段主任向院方指出,医患纠纷提供证据是医院的责任,这是法律规定,属于证据倒置。院方无其他证据能够提供,认同了自己的过错责任。段主任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若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分清责任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赔偿数额上。方某表示第二次住院是由于院方误诊造成的,花费了各种费用3万余元,造成自己的包括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要求对方一并赔偿。段主任指出,按法律规定,赔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计算,院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人均消费水平也出台有意见。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为其计算出生活补助费,方某也予以认可。但双方对于误工费一直争执不下,经调解员的多次协调,院方同意方某的误工费请求。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医方一次性支付患方误工费、专家费、护理费等共计36870.5元;医方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经济补偿金;此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医疗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调解过程比较复杂,这就要求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要深入调查、了解。在本案中,调解员及时指出院方的过错行为,使本案纠纷责任分担明晰。调解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态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加上对患者明法析理的疏导,为后来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基础,最终圆满解决了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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