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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长签下欠条 其是否有付款义务

时间:2022-12-12 10:19:22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梁红柳
导读: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等5人状告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诉请被告李某支付工人工资22657元及欠款利息。承办法官一看起诉书觉得奇怪:为什么这5人不诉老板要诉工长,难道工长钱包更硬气?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梁红柳)“要了三年多的血汗钱,今天终于要回来了,感谢法官为我们农民工做主,法律才是我们百姓的依靠……”,五十多岁的张大叔,领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到。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等5人状告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诉请被告李某支付工人工资22657元及欠款利息。承办法官一看起诉书觉得奇怪:为什么这5人不诉老板要诉工长,难道工长钱包更硬气?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李某、宁某承包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某路段的修路工程,5名原告为工地施工工人。

  原告称:有电话录音证明是李某叫我们去工地干活的。李某当时答应我们5人管吃管住。活干完后,他给我们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分别载明我们5人干活的天数与欠付的钱数。但后来我们打了很多次电话,李某均拒付该款。

  被告李某辩称:我认可起诉的欠条和欠款金额。但五原告不应该起诉我,而应该起诉中标公司或包工头宁某,我只是个打工的。最开始我跟宁某是合伙承包的关系,张某5人的确也是我叫过来的,所以我给张某5人进行了结算并写下了欠条。但后面因挂靠资质的问题,我们更换了挂靠公司,所以就由宁某和甲方单独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也不从我这里过了,由甲方直接打给宁某,我就成了给宁某管理工地的工长,当时包工头宁某也答应过我由他支付原告5人的工资余款。

  原告张某说:我们5人给宁某打过电话,但宁某说为什么找他要钱,欠条是他写下的吗?

  最后就是宁某推给李某,李某推给宁某,相互踢皮球,反正剩余欠款就是没有着落。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签字,谁被告;谁写欠条,谁付款”的原则,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等5人共计劳务费22657元。

  该案因属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后经过法官释法析理,被告李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李某写下欠条,内容为原告5人的欠款数,落款为李某自己,为此,欠条双方主体特定、内容特定,因此,谁来付款的责任也是特定的。既然欠条为李某写下,故李某不能以其现在只是工地负责人为由,拒付原告5人的欠款。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某称其后来是给宁某打工,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五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显示上次的工资是由李某个人账户支付,因此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是工长的辩驳。

  三、李某如存在转让债务的行为,该转让行为应当经得5名原告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被告李某从合伙中退出,则其应当就自己对外签下的债务要及时进行清算或转给接手人宁某,并经得债权人(五名原告)的同意,才能成立欠付债务转移。庭审中,被告李某不能提供债务转让取得五原告同意的相关证据,转让债务的行为不成立,李某应当承担起继续付款的责任。

  法官告诫:本案虽尘埃落定,但广大在外务工的管理层是不是也应引起反思?作为打工的管理层,不要轻易越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欠条,否则你将成为下一个债务的承担人。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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