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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解读

时间:2013-07-26 14:09:08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导读:  监管三司  2013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61号令,颁布实施《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十条规定》的主要内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烟花爆竹生产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一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两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不具备相关知识、技能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极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现场人员不具备逃生技能往往又成为事故扩大的原因之一。例如,2010年1月1日,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蒲城新平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8人受伤。该企业由河北籍承包人在蒲城当地及河北等地招募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大部分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就开始上岗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事故发生。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和氯酸钾专项治理,是近年来在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并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属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向其他企业甚至是农户等下单生产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生产。此类行为不仅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还伴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应重点打击治理。近年来,因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浏阳市梅树烟花厂下发半成品给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株木村村民在家中非法加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2013年2月1日,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货车在连霍高速三门峡市段义昌大桥上发生爆炸,导致桥面坍塌。据调查,这起事故中发生爆炸的超大药量爆炸物,是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宏盛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将工房非法分包给河北籍人员非法生产的。

  使用氯酸钾配制的烟火药机械感度高,极易发生事故。自2006年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合法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和由此引发的事故大幅度减少,但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氯酸钾专项治理仍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2011年1月12日,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田家庄镇申都村四组村民在自家二层楼房中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据调查,该非法生产使用了从湖南购买的氯酸钾等原材料。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统称“三超一改”)行为,是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也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一般事故升级扩大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2年4起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中,有3起均存在“三超一改”行为。为此,严肃治理“三超一改”行为是长期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且必须继续常抓不懈。

  “三超一改”行为,往往并非单独存在,而是互为条件相生相伴,并在事故中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例如,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事发企业存在多项严重“三超一改”行为:一是超许可范围生产,该企业的许可范围为C级爆竹,但却生产双响炮和B级大爆竹;二是严重超员、超量,事发时实际药量累计近500 千克,超量10倍以上,事发区域内设计定员46人,事发时实际有59人作业;三是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事发现场共22栋39间工房中,至少有12栋30间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并在空地上进行生产作业或堆放半成品。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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