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3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5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6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8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检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5年,案件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规定强调,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派驻检察室发现超期羁押相关情况后,可以本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7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巡视检察时,要把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各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据统计,2013年3月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绝大部分进入新的诉讼阶段。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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