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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消费索财” 商场仍被判十倍赔偿

时间:2014-04-09 16:10:55  来源:中国网  作者:曾祥素
导读:本报讯 冯先生在某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了10盒减肥胶囊后,以涉嫌假冒为由,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300元及10倍赔偿金13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报讯 冯先生在某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了10盒减肥胶囊后,以涉嫌假冒为由,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300元及10倍赔偿金13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冯先生诉称,买回这10盒减肥胶囊后,他根据防伪标识查询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冯先生认为,商场销售以假乱真,不以真实名称、标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并侵害了自己财产及人身权利。

  法庭上,商场辩称,其与冯先生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有在租赁期满后找不到承租销售者时,柜台出租者才承担责任。现在承租租赁者还尚在租赁期间,商场不承担责任。公司已经对承租销售者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而且,冯先生已经多次向其他卖家索要类似钱款,属于不正当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药监局对防伪标识进行验证,涉案减肥胶囊不真实。柜台销售者经营保健食品,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其销售的减肥药不是由注册该保健品公司生产,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冯先生货款及支付10倍赔偿金。柜台销售者销售假减肥药,作为出租该柜台的商场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因此该商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冯先生仅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系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商场退还冯先生1300元,并支付冯先生13000元赔偿金。 (记者 曾祥素)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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