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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5-27 17:47:3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导读:近日,在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被告李某某将原告交付的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水泥预售合同》、财务收款收据、提货原件返还给原告陈某某,双方握手言和……

  近日,在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被告李某某将原告交付的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水泥预售合同》、财务收款收据、提货原件返还给原告陈某某,双方握手言和。这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成功调结的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P.O32.5号散装水泥1983.3吨,单价240元/吨,总计货款475992元及提货单据,同时约定被告自行组织车到第三方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货。后因第三方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停产,导致原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协议》不能实际履行。但原告认为,我已经将所有提货手续都交给了被告,是被告没有及时到第三方提货,导致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5万余元。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法官引导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首先让被告替原告想想,原告自己用现金50余万元到水泥厂购货,然后转卖给被告已经有1年多时间了,目前货款收不回,第三方水泥厂又停产,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在情理之中,同时引导原告体谅被告的难处,被告虽然拿到了原告的提货单及相关手续,但到第三方水泥厂没有实际提到货,现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情理不通,希望双方都替对方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及时到第三方水泥厂去主张权利。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承办法官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耐心细致的法律思想工作,双方终于同意接受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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