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黑龙江省拟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将城乡和农村低保标准及财政补助水平进行调整。近期有关部门将开始下发提标资金。
据了解,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01元提高到376元,增长了25%,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35元提高到282元,增长了20%;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718元提高到2181元,增长了27%,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年1236元提高到1483元,增长了20%。本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将有276万困难群众从中受益,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开始下拨提标资金,今年年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晨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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