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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时间:2013-09-11 17:03:04  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陈里雅
导读:昨天召开的浙江省温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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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召开的浙江省温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办法》与过去有多处不同,部分待遇标准提高,支付手续简化,并上调了单位缴费比例,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据悉,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单位缴费比例提高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过去我市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今这一比例上升到0.8%。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待遇标准有所调整

  新《办法》将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也随之作出调整:正常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由90天增加到98天。妊娠4个月—7个月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宫外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30天调整为15天。

  据悉,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为限,实行封顶和保底。

  既有产假工资,又有生育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用人单位扣回重复部分。

  待遇支付手续简化

  为了方便生育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办法》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申请时也无需再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享受待遇条件改变

  过去《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为了防止一些社会人员通过挂靠单位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形发生,新《办法》将这一限制条件由6个月时间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可以不受12个月连续缴费的条件约束。

  两种情形不予支付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外,未婚者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记者 陈里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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