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宁夏自治区将率先在石嘴山市、固原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年在全自治区推开。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每年以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2013年起付标准定为6000元。患病群众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患者,支付比例相应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中筹集,在支付办法上,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结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计划继续提高多项社会保障待遇,可以概括为“五个提高”“三个扩大”“三个稳定”“一个试点”。
“三个扩大”将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医保门诊大病报销制度,并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扩大离休干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水平。
“三个稳定”将加强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以上,职工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稳定在全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一个试点”将在1到2个地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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