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关乎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社会进步。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2018年9月10日他又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他要求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尽一切力量支持服务家庭教育。
2016年5月重庆市率先通过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20年刚出台的《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也赶趟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重要讲话精神,近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教育部法律专家顾问组成员宋才发教授,就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话题接受了中宏网、新华网、《中国妇女报》等媒体记者的专访。
一、家庭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家长的义务
当前家庭教育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是“大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正规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过去人们总认为家庭教育质量的好坏是个人的私事儿,“家庭教育”无非就是由父母对其子女实施教育,即家长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实践,对子女施以一定教育影响的社会活动。现代观念上的家庭教育,是指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譬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的“小手牵大手”教育活动。据全国妇联及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有近50%的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约八成家长提出需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中重智轻德、重养轻教等现象比较突出;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隔代教育、单亲重组家庭教育、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等问题仍然严重凸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广大家庭日益增长的需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仍然不平衡。《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九成以上受调查学生报告家长对自己的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其中七成左右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在班级排名前十甚至前三。针对学习压力过大诸方面的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实际决问。
父母应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时,另一方应当及时予以配合。父母应当依法加强亲子陪伴;父母外出务工,其他监护人应当代为亲子陪伴责任,并且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要设法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条件的家庭,应当经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可向相关单位求助或举报。具体有如下四种情况:(1)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所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额外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体罚、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地位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并称为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曾经是中国文化的优势资源,古代的“孝文化”“君子文化”等,都是中国式家庭教育的正面结果。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成年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巨变,家庭教育的支柱正在崩塌,过去以道德为核心的价值观遭到破坏,重智轻德已成为当下家庭教育的普遍趋向,造成的严重问题和不良社会影响,急需引起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的教育培养是一项复杂的、持久的系统工程。只有社会、学校、家庭诸多方面形成合力,才有可能达到好的效果。由于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必须靠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建议家长认真做好如下四件事情:(1)亲子沟通。目前有76%的孩子最不愿意对话的对象就是父母,因而家长要学会倾听孩子的声音,而不是劈头盖脸的训斥和怒吼,要营造温馨港湾的沟通氛围;(2)习惯养成。这里所说的“习惯”,不仅仅只是学习习惯,还包括生活习惯、思维习惯;(3)德性成长。这里主要是指孩子道德品质的培养。(4)人生规划。家长应当关注、帮助而非代替孩子做规划,家长需要做好观察、等待、引导工作。
三、立法对家庭教育的具体规范
立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原则。我国当下的家庭教育概念和理念,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21世纪青少年应当具备的“四个学会”来组织实施的,即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发展、学会与人相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注重系统地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等不同,家庭教育应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重点,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强化道德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
立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身心健康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学校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家庭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未成年人是家庭教育的重点,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依法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外出务工的父母要与留守儿童保持经常性联系。民政部在全国共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其中江西、四川、贵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都在70万以上。在重庆市妇联对留守儿童进行的调查中,49%的孩子表示父母离家1年以上。外出务工的父母应担负起对孩子教育的责任,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确因外出务工等而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应与村(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和交流,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状况。父母应当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经常性的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沟通联系,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四、立法规定家长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是家长的权利更是责任。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关于家庭教育概念的官方定义,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文件以及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上看,主要为狭义概念。作为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型条例,其涉及主体不仅是家长及其教育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共同的责任。家庭教育不仅涉及私人领域,也会影响到国家、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十三五”规划实施、执行和验收期间,各级政府对相关部门完成家庭教育任务的考核,应当把“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作,纳入到“十三五”规划执行的总任务当中去,当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任务来抓。要通过教育精准扶贫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通过巩固教育脱贫成果确保脱贫之后不返贫,重点考核相关部门“一把手”完成家庭教育任务的工作状况。
立法规定了家长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确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在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和求助,或者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主要包括:(1)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2)父母死亡、失踪、病重、重度残疾或者因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人格尊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责任,或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 (资料来源于中国新闻网、中宏网) 责任编辑: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