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洋公司的法务人员介绍,孟某江于2001年11月12日通过个人关系与辽阳县寒岭镇西黄泥村把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李家铁矿)的采矿证承包了二十年。并于次日,孟某江又转手承包给了河北玉塔实业有限公司温某其,从承包开始到现在,孟某江一天也没有进行过实体经营。这种将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证予以承包、转包,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而实际上该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都称之为矿产权,矿产权必须进行依法转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有相关说明,变相以承包方式进行转让矿产权的协议无效。依据国土资源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孟某江与黄泥村签订的采矿权承包协议及转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撤销。但是辽阳县法院、辽阳市中院却视国家根本法为儿戏,将一个违法倒卖采矿权的非法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不知背后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认为:采矿权人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所属的李家铁矿与孟某江所签订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在本案中,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所属的李家铁矿是采矿权人,而将该矿的采矿权承包给孟某江,其后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的村委会不管不问,坐收渔利。根据以上分析和各方合同约定,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村委会与孟某江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非法承包合同。
法学专家认为:采矿权承包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租则可以经国家审查批准后进行。《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本意是不允许采矿权人以外的人开采矿产资源,但对因企业合并、分离、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出售或变更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开了个口子,可以经依法批准后转让采矿权。本条还明确强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条是禁止性规定,是判断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村委会与孟某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由于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村委会是采矿权人,适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其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第十五条则对“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此给予重申,处罚内容都相同。辽阳县寒岭镇黄泥村村委会在取得李家铁矿采矿权后,出包采矿权给孟某江,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承包是准确的。
合同违法必然无效,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从合同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周一鸣华懋)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