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为久拖未果案“设置”结案期
京华时报曾报道“河南农民高炎龙抢劫杀人一案”。
高炎龙在1992年1月21日被原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后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高炎龙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此后该案一直无实质性进展,直到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18年里,该案再也没有重审。
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2015年12月21日,高炎龙得知三门峡市政法委已牵头当地公检法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查程序。今年1月1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实施后,高炎龙开始申请了国家赔偿共计203万元。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高炎龙是否可得到国家赔偿?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此次《解释》规定,目前高炎龙的情形符合解释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因此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洪道德进一步解释称,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防止诉讼期限的空白,从另一方面能够防止久拖未果案的发生。
“我国刑诉法中,只要没有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及的案件也就没有结案时间的上限。”洪道德称,同时也防止因长期挂案导致国家赔偿程序无法启动,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 6/6 首页 上一页 4 5 6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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