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一旦案件有了明确结论,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规定》还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存在兑现期限等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
按之前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办案部门统一管理,并由不具体办案的民警负责接收、保管、移交等,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才需要设定专门的部门管理。而新版《规定》则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指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项存入该机关的唯一合规账户。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允许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进行保管,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新规还规定公安机关可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代管。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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