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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见义勇为》条例 自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4-07-28 16:30:31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陈斯
导读:上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据悉,该决定已于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其他修改 表彰及奖励办法 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由于原《实施办法》从2000年7月24日执行至今,其后国家和本市出台过其他相关政策,与原《实施办法》有重复或不一致的地方,此次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市市级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 这一次修改将区、县基金用途中用于“事业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一条删除。

  同时,将原《实施办法》中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删除,明确为“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这正是由于本市去年10月已经发布并实施了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因此《实施办法》中不再进行相关规定。

  此外,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待遇,取消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评定方法,根据符合或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两种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解读

  根据去年本市实施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可享多项社会优待。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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