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据悉,该决定已于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实施办法》共作出四项修改,其中重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了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首次提出非当事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同时,本次修改取消了30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限,而这一修改是源于北京市民递交给市人大的一封建议信。
重点修改 市民给人大一封信 取消30个工作日申报时限
根据修改内容,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将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细化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修改内容还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也就是说,申请见义勇为不再只是由当事人自行申报,其他“路人”也可以提供线索,民政部门需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及认定。
此外,修改对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条款予以删除。
解读
取消30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限,是《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首次根据市民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审查,并最终作出修改。
2007年10月,李树行舍己救人挽救了两名群众生命,这起见义勇为事件到11月中旬才进行确认,却因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在申请认定时遭到了民政部门的拒绝。为此,李树行向市人大“寄送”了建议对相关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封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该建议后,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人大认为,“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然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审查职责所作的时效规定,但从见义勇为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
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审查意见:取消申报时限,便于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出的“3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予以废止。
最终,市政府采纳了市人大的审查意见,对《实施办法》作出了该项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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