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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与黄金周叠加致旅游价格上涨

时间:2013-09-25 12:48:30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刘蔚霞
导读: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4日,省市旅游局联合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记者了解到,我市不少旅行社推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之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涨。以九寨沟为例,十一期间的报价在1200元——1600元之间,比之前的报价翻了一倍。对此,主管部门认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旅游团费的理性回归

  甘肃田园国际旅行社国庆节期间黄龙九寨沟4日游的报价是1550元,国泰国际旅行社九寨沟品质游十一期间的报价为1680元。而在此前,九寨沟的报价大多在七八百元之间。显然,九寨沟的报价已经涨了一倍。成都双卧七日游也由之前的1650元涨至2210元。海南双飞4日游的报价由2600元涨至3800元。两家旅行社负责人表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以前,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零负团费”的操作方式,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

  省旅游局副局长杨宇宏表示,“零负团费”操作模式下产生的旅游者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等问题,对旅游者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据悉,此前,团队旅游的价格通常非常低,主要因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费用以购物等方式的不正当利润来弥补,弥补之后的利润由地接旅行社所有,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游客花很多钱却买到了名不副实的商品,是不正当的经营模式。《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会更加照顾到游客的感受,现在团队游价格上涨的部分主要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费用。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

  文明旅游写进旅游合同

  当前,个别旅游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损害了我国旅游形象以至国家形象,但有些旅行社提出,遇到类似问题自身难以解决。在昨天的检查中,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王道元详细检查了各旅行社与游客所签的旅游合同,明确必须统一启用新版“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写进旅游合同。

  新《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同时也对旅行社和导游提出了要求。导游在旅游行程中,要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的劳动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在水车园景区,检查组随机抽查了导游的持证情况。《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国家旅游局通知中明确规定:“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但是目前,有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有些旅行社认为,临时聘用的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其带团过程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临时聘用导游在带团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此,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均明确,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属于自己员工的导游、领队,还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都应认识到,导游、领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其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这也意味着,导游的劳动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记者 刘蔚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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