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8月9日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拟修订2006年版中的中资银行设立办法。“或与近期监管层频繁释放民营银行设立信号有关。”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
2013年版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条件放松明显,除审慎性条件外再无硬性指标。
在其审慎性条件中,一是取消了“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增加了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二是去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用一句“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来代替;三是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的要求有松有紧,更加规范。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只是要求“依法设立”;入股资金由2006年版的“真实合法”变为“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一票否决权”,即若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国务院7月5日发布“金十条”,提出了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也提到,下半年要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
8月9日,中关村管委会宣布,将支持企业发起设立一家民营银行——中关村银行,该银行主要为科技型、创业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面、快捷、低成本金融服务,以及基于创新信用机制和大数据运用。
2013年版对境外金融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则更加严谨: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8%上升至10.5%;重视到了“关联方”,要求对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除此,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信息科技架构的设立要求。要求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见习记者 吴红 毓然)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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