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日公布了对一项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裁定结果,决定自8月7日起调整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公告,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复审调查期间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93.6%和9.9%。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8月7日起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所适用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3.6%,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9%。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复审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为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2012年10月29日,应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启动上述期中复审调查。(记者 王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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