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随着广州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2013年广州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也随之上调到191256元。
标准上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的免税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据统计局公布,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按照上述规定可计算出,2013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63752×3=191256元。
这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与2012年的“免税线”172419元相比,提高了18837元,升幅达到10.9%。
如何计算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91256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91256元的,只对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是: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计算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今年为191256元。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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