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许,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张辽路与鄯阳街十字路口执勤时,在对一辆牌照为晋D**29D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驾驶室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驾驶员李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回大队进一步侦办。
在大队办案中心民警利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数值高达144.6mg/100ml,快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2倍。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朔州烧伤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随后经委托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对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显示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为161.91mg/100ml ,确定为醉酒驾驶。
据李某交代,中午他和其两位朋友在古北东街某火锅店吃的饭,他们喝的白酒,由于自己开车,只喝了两瓶啤酒,结果被民警查获。只喝了两瓶啤酒,为什么血液样本中测出的酒精含量高达161.91mg/100ml?面对民警的疑问,李某无言以对。
经朔城区公安局审批,2015年7月1日将此案立为危险驾驶案,并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加班加点,严守程序、完善证据、迅速侦查、终结审批,仅三天时间就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移送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讯员 张幸福 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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