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九(化名)醉酒驾车,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29日21时40分许,何小九酒后驾驶新E20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和静县巴轮台镇国道218线551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何小九每一百毫升经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9毫克,属于醉酒驾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小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小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小九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小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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