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某超速驾驶货运车造成该车爆胎失控撞坏高速公路防撞护栏,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损失25200元。
2011年8月28日,肉某在自己的东风牌中型货运车上装货由乌市牧场向库尔勒行驶至国道G218线和库高速公路K519公里260公里路段时因爆胎失控撞损该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安装在路边的W形防撞护栏。事故后库尔勒公路管理局委托和静县公路管理局到现场勘查按价格标准计算,防撞护栏板长44米(44米X400元)=17600元,W形防撞护栏立柱10根(10根X350元)=3500元,W形防撞护栏连接螺丝100个(100个X20元)=2000元,W形防撞护栏横梁垫片100个(100个X5元)=500元,W形防撞护栏间隔板18个(18个X200元)=3600元。造成经济损失总计为27200元。库尔勒公路管理局要求肉某赔偿经济损失27200元,并作出书面赔偿经济损失告知书,但肉某未赔偿,后该局依法向肉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肉某的东风牌中型货运车在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28日,保险金额为122000元,该车挂靠金航线公司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肉某不顾交通安全超速驾车行驶在原告方管辖范围的国道G218线和库高速公路K519公里26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坏高速公路的防撞护栏,造成附属设施经济损失价值27200.00元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肉某的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剩余经济损失25200元,应当由被告肉某赔偿。因被告肉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金航线公司经营,金航线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肉某赔偿原告库尔勒公路管理局经济损失25200元。巴州金航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库尔勒公路管理局经济损失2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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