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化名)酒后驾车在倒车时,与其附近车辆相撞,被撞车辆驾驶员报警。经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王宏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30日23时55分许,王宏伟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和静县阿尔夏特东路康乐小区西侧公共停车场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其车辆左后方车相撞,后被撞车辆驾驶员报警。经鉴定,王宏伟静脉血中酒精含量140mg/100mh,属于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宏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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