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贵州省福泉一名男子因涉嫌醉酒驾驶车辆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悔恨不已。
2013年4月20日21时24分许,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牛场中队接陈某某电话报警称;在牛场三岔路处一辆摩托车撞伤行人。接到报警后,牛场交警中队民警迅速前往事发现场。在现场,肇事驾驶人满脸通红,摇摇晃晃,散发出浓烈的酒味。民警迅速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高达123mg/100ml,属涉嫌醉酒驾驶行为。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福泉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作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2013年4月20日,驾驶人韩某某(男,现年30岁,贵州省福泉市人)与好友宋某某、朱某某等人在福泉市牛场镇桂花村宋某某家玩耍,期间经不住朋友再三相劝,饮用白酒后,抱着侥幸心里认为天黑,喝酒驾车无人查纠,便载着朋友驾车返家。21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05省道线157km+500m(小地名:牛场三岔路)处时,将行人苏某某撞伤,经医院诊断,苏某某左肘部及左小腿软组织受伤,属轻伤。
5月3日,根据黔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10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已于6月5日被移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易盛武 杨华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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