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予以废止。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共涉及23个行业,199类项目,其中莱西目前涉及最多的行业16个。
王宏坤 孙澳丽
控制新污染源服务项目建设莱西环保“五项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既是控制新污染源的第一关口,又是服务项目建设的前沿阵地,如何把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正确履职,莱西环保行政审批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审批工作。
落实审批责任制,实行层层把关
首先落实项目审批责任到人,建立项目谁受理谁负责制度,做好审批第一道工序工作,对审批项目签字负责;第二道工序是窗口工作人员集体研究,窗口负责人审核把关;第三道工序是班子集体研究,凡是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环境质量的项目,都要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上集体研究,集中表决,一致通过后,分管局长、局长分别签字同意。凡是未经窗口办理或者经窗口审核不过关的项目,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一律不予研究。
实行项目审批分类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办事,不擅自降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予以审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要求,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向上级环保部门申报。
重视现场勘验
所有项目选址是否合理,除了审核申报文件外,审批工作人员一律坚持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勘验,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要求。
简化程序,提速增效
建立环保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2014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时限分别由原来的15工作日、7工作日、5工作日(国家规定60工作日、30工作日、15工作日)再压缩到8工作日、4工作日、3工作日办结,审批时限再提速30%以上。
对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依法、快速办理审批手续。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企业承诺补办相关手续材料的前提下,先期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使项目的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办理,为项目尽快开工争取时间。
实行政务公开
在环保局网站定期公开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鼓励公众参与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来,接受群众监督。
2014年以来,莱西市环保审批窗口共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225个,其中报告书12个、报告表152个、登记表61个。王宏坤 孙澳丽
环保部发布通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月18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通知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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