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复通过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35号)文件要求,山东省潍坊市环保局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对全市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污染物削减量替代。
所谓2倍替代,即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削减量应达到新增量的两倍。根据通知要求,滨海区不再审批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倍替代来源的项目。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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