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辰溪,银行卡却在千里之外的武汉被盗刷49000余元。为此,当事人麻先生将中国某银行辰溪支行告上法庭,6月4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银行方赔偿储户49200元及利息。
2012年10月17日20时01分,正在辰溪县城的麻先生接到短信:“您的尾号0546卡17日20:01POS支出49200元,余额39.42元”。刚看到信息麻先生以为是烂俗的诈骗短信,因为银行卡就在自己钱包里,怎么会无缘无故刷了4万多元呢?等麻先生确认是某银行官方号码时,他第一时间通过某行工作人员查询,得知该卡在武汉福典寄售调剂有限公司的POS机上消费49200元,刷卡人在消费交易凭条“客户签名”栏上署名为李某。当晚11时许,麻先生向辰溪县公安局报案,并于次日零时30分,用该卡在ATM机上转账1元、POS机消费0.1元作为取证。
法院认为,武汉与辰溪相距甚远,无法再短时间内来回两地刷卡,足以认定在武汉POS机上消费系他人非法所为。麻先生与某银行辰溪支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特约商户武汉福典寄售调剂有限公司在对银行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审查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故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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