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案件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但未明确应进行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近期,新疆岳普湖县检法两院为了更好地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程序新“亮点”,结合司法实践,商讨会签了《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
一、明确庭前会议范围。结合本县实际,规定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繁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七类刑事公诉案件可以召开庭会议;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管辖、回避、强制措施、鉴定人、侦查人员、被告人、辩护人提供或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的异议、证据开示、是否公开审理等十七类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协商沟通、了解情况、交换意见。对于其它案情简单、争议较小案件,不进行庭前会议。
二、明确庭前会议程序。庭前会议召开由法院自行决定、检察院建议或当事人申请三种方式。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直接决定召开。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员;法院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在收到检察院庭前会议建议书或申请书的3日内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相关人员。
三、明确庭前会议流程。规定庭前会议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依次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口头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意见。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或开庭前就会议听取的事项作出决定。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应当庭驳回,但是有新的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四、明确法律监督保障。规定庭前会议的时间计入审限,检察院可以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违反相关法律、《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规定的,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有效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三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对庭前会议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规范庭前会议的各个环节,确保集思广益效果;更加注重被告人权利保护,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了解提起公诉的证据,有针对性进行辩护;更加注重成果转化,庭前会议成果为庭审借鉴吸收,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庭审时间,有效地促进刑事审判高效率、高质量。(通讯员 徐明亮)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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