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毛秀芹)男子向法庭提交虚假的授权材料用以参加诉讼,扰乱法庭秩序。近日,河南省管城法院对该男子化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管城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化某向管城法院提交了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委托其进行该案诉讼活动的法人证明、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以此代表该公司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但在诉讼过程中,河南某环境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对上述法律文书的真伪提出异议。后经过与该公司的公章比对,证实法人证明、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的印章并非公司所有。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化某称自己并非该公司员工,是朋友为其准备的上述文书,代朋友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管城法院认为,化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委托手续,扰乱法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其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日。
法官提醒:
诉讼不是儿戏,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妨碍法庭审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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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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