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雷思妮)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一男子因醉驾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402.96mg/100ml,这是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首例被告人酒精浓度超过400mg/100ml的案件,堪称醉驾界的天花板!
【案情回顾】
2021年05月13日,王某富在其表妹夫家喝酒,结束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当天下午,行驶至兴义市丰都街道惠民小区门口时,他因醉酒后控制不住方向,导致车辆侧翻,王某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富当场昏迷,经路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王某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2.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至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402.96mg/100ml,属 重度醉酒、性质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最终,兴义市人民法院以王某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王某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入刑标准(80mg/100ml)的五倍之多,大量饮酒不利于身体健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更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不负责。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珍爱生命,切莫酒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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