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阿布力孜·祖农) 2017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玉某口头达成协议,由李某承包玉某位于叶城县的110亩地,每亩承包费200元,承包期限为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底,承包期满后,双方经结算李某拖欠电费4278元、地费(承包费)拖欠12000元、水泵修理费2000元,合计18278元。
【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与被告玉某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了口头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李某提出的要求玉某恢复供水的诉讼请求,因李某不再继续耕种涉案土地,故不存在恢复供水的情形,故关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要求玉某赔偿因迟延维修水泵造成的损失,其应当举证证明玉某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导致其损失的产生,其在庭审中仅提供五张照片,该组照片对反映的是否涉案承包土地尚不能认定,更不能证实玉某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李某产生了损失的事实。李某在庭审中一直陈述是因机井水泵发生故障无法浇水灌溉导致农作物旱死,但并未举证证明机井水泵应当由谁承担维修责任,在水泵出现故障的情形下,其可以找专业修理人员维修,但是其并未找人及时维修,放任水泵处于故障状态,导致无法使用机井灌溉。根据玉某提供的双方结算清单,明确李某欠玉某水泵维修费2000元,李某口头上不认可自己应当其承担水泵维修费,但认可该结算单系其本人签名,足以说明在双方结算时,李某认可其欠付玉某2000元水泵维修费的事实,可以证实水泵维修的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
【法院认为】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某向玉谋种植的110亩玉米地恢复正常供水;原告赔偿预谋种植红薯的损失费283826元。玉某则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的电费、承包费、水泵修理费共计21878元;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喀什中院审理,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作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国家在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大背景下,依法规范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有效提高农村土地的开发使用效率和帮扶农民提高收入实现脱贫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流转的权利,关键是通过依法定理土地流转合同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关系,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