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杨勇)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某、达某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阿某为了让别人相信自己,以曾在社区工作过、有关系,能解决保障性住房、解决工作问题、解决老年人的退休为幌子,先后骗取王某等28名受害者55万余元,后因无法兑现 “承诺”退还受害人32万余元,23万元至今未退还。
2015年5月,被告人阿某伙同被告人达某一起以同样的手法,骗取了刘某等27名受害者的20万余元,被告人阿某分得17万余元、达某分得3万余元。因又未能兑现 “承诺”,两被告人共同退还受害人14.7万元,剩余5.3万元未退还。后因“东窗”事发,被告上法庭。
经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达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骗取赃款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达某在案发后积极清退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书。
法官寄语:犯罪分子利用少数群众“贪小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并屡屡得手,一方面体现出他们渴望不劳而获,贪图小便宜,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自身保护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擦亮双眼,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骗子无所遁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