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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付抚养费不等于丧失探望权

时间:2018-08-29 14:56:37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张凤 赵龙
导读: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居高不下,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西岗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女方未按时给付抚养费,男方就不许其探视孩子的纠纷。

  健康中国人讯 (通讯员 张凤 赵龙)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居高不下,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西岗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女方未按时给付抚养费,男方就不许其探视孩子的纠纷。

  张某(男)与李某(女)曾经是一对80后小夫妻,2015年,因为性格不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4岁的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并且李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由双方视情况商定。离婚后的前两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李某每月按时支付了抚养费,每周也都能看到孩子。直到今年6月份,张某及其父母以种种理由阻碍李某探望孩子,理由是李某未及时给付抚养费。李某多次探望孩子无果后,就来到司法所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问清了李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原来,李某没有正式工作,而张某在矿上工作,收入还可以,李某就觉得张某应该不差这点抚养费,所以就没有按时给付抚养费。了解到李某的想法,工作人员教育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李某应给付相应的抚养费,何况双方在离婚时也就此问题进行了约定。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可李某还是觉得有些委屈,觉得张某不应该因为抚养费的问题阻碍自己母子相见。为帮助李某解决问题,工作人员找到张某,给张某讲道理、释法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张某有协助李某探望孩子的义务。张某辩称不是不同意李某探望孩子,只是因为李某不按当初的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她也就没有权利来看孩子。听到张某的理由,工作人员解释道:“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是李某的不对,可是这不能是你阻止她探望孩子的理由,《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探望权的中止只有这一个法定事由,所以李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丧失探望权。而且,抚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否则,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最后经过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张某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李某探望孩子,而李某也表示会补齐抚养费并按时支付。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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