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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庆云县未成年子女维权

时间:2017-08-09 11:09:40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刘佳
导读: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原为夫妻关系,起初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并育有一女张某某。后因丈夫张某在外务工,导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长时间的异地生活再加上生活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后二人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011年7月4日二人经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刘佳)  基本情况: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新兴路1225号。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生,住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原为夫妻关系,起初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并育有一女张某某。后因丈夫张某在外务工,导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长时间的异地生活再加上生活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后二人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011年7月4日二人经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男方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但男方自离婚后未支付过,后来在孩子上幼儿园期间,男方支付托费3年时间,后孩子上了小学,就又未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没有固定工作,后起诉了张某,经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女儿张某某由母亲王某抚养,但父亲张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因此,女方王某特此申请法律援助,希望男方能够继续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起初在2017年1月3日,申请人王某来到庆云县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妇联经过询问当事人情况,认为当事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之后,当事人王某于2017年1月29日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鑫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按每月1000元支付原告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的抚养费并从起诉之日支付至原告成年止。

  2017年3月20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每年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8000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张某某满18周岁为止。

  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那么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二,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警示教育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造成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尤其是孩子未成年的情况下,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甚至会给孩子学习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维权显得尤其重要。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后,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父母在离婚后,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也应尽到抚养义务,尽最大努力关心帮助孩子,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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