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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偷电”6千瓦连累房东

时间:2013-07-16 13:29:51  来源:中广网  作者:王利
导读:为了少缴电费,房客居然擅自改动电表,直到被供电和公安部门发现才主动承认了事实。被“偷了电”并已买单的房东只有将房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电费损失。

  为了少缴电费,房客居然擅自改动电表,直到被供电和公安部门发现才主动承认了事实。被“偷了电”并已买单的房东只有将房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电费损失。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6月25日,家住合肥的陈先生将其位于合肥市肥东路的一处房产租赁给外地来肥打工的李某使用。2009年9月底,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之后房屋由刘某租赁,直至2010年5月2日解约。

  2010年5月11日,供电部门在对租赁房屋登记抄表时发现陈先生家中电表存在问题,经过检查,发现证实电表被人为改动。

  供电部门随后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报案。2010年9月份,公安部门传唤了李某,经讯问其承认在朋友的帮助下于2009年8月份对其承租房屋的电表进行了改动,并认可了偷电的事实。后经安徽电力计量测试中心测试,2009年8月份至2010年5月份,共计窃电量为6120千瓦时,要求房主陈先生补缴电费4797.96元。

  陈先生在补缴纳电费后认为自己补缴电费,理应由造成偷电的李某和续租使用房屋的刘某承担。为此,陈先生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欲索回自己的损失。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向陈先生赔偿电费损失950元。

  李某在赔偿其电费损失后,陈先生又将续租使用房屋的刘某告上法庭,主张其在续租房屋后,窃电行为也一直在进行,因此其少缴了3847.96元的电费,此为不当得利,刘某应返还其电费3847.96元。

  经法院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刘某当庭给付陈先生电费2000元,并且即时清结。(记者 王利 通讯员 赵新梅)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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