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王莉) 为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关怀,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害人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审查。
2011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与肖某某在兴义市客运西站搭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到木贾办枫塘,行驶至兴义市坪东办新庄村路口处时,何某某持刀对刘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刘某某身上的现金200余元人民币,将刘某某腹部刺伤后外逃。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住院医药费为2万余元。因何某某系累犯,没有住房及财产,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申请人)刘某某一家生活困难,木贾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建议对被害人(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
据悉,此次公开审查地点设在兴义市木贾街道办事处,公开审查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昌义主持,邀请木贾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司法所所长、被害人(申请人)所居住社区支书、被告人户籍所在村村支书等人参加。公开审查中,各方参与人听取了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何某某抢劫案事实、被害人(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被害人(申请人)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等。公开审查后,陈昌义表示,根据审查的情况,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将受理刘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报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进行公开审查,使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更公开更透明,使救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关怀和司法温暖,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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