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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集中开庭审判3起拒执罪自诉案件

时间:2017-04-13 17:26:35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李健 李刚
导读: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有利氛围,推动执行攻坚向纵深发展。河南潢川法院于4月13日上午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健康中国人讯 (通讯员 李健 李刚)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有利氛围,推动执行攻坚向纵深发展。河南潢川法院于4月13日上午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省人大代表、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兴伍,市人大代表刘国华、胡星,县人大代表冯建平、焦劲松,县政协委员杨晓明应邀旁听审判。

  《河南经济报》、《东方今报》、《信阳日报》、《信阳晚报》、信阳电视台、信阳市教育电视二台、潢川电视台、潢川政府网、潢川网等新闻媒体的记者现场报道案件审判。市中院政治部对本次审判全程进行了微博直播。潢川法院还组织了20多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参加了旁听。

  在这三起案件中,被告人吕某某因欠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人李某某因欠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未还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判决、调解方式对案件作出处理,要求二人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徐某系因提供劳务人员在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中受伤,被法院判令支付赔偿款6.5万元。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吕某某等三人均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遂向潢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向他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他们仍心存侥幸,采取躲避不见等方式规避执行。

  在潢川法院的集中执行行动中,吕某某等三人相继被司法拘留,但他们仍然拒不履行义务。该三名被告人均存在拒不申报财产且经人民法院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等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申请人在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潢川法院提起自诉。该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

  今天上午,潢川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000元罚金。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如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潢川法院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强力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和拒执犯罪,先后成功开展了“春雷行动”“倒春寒行动”。截至4月12日,该院已受理拒执罪公诉、自诉案件48件,结案35件,判决拒执犯罪12案13人,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潢川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郭长林表示,此次集中审判,再次彰显了潢川法院以打促执、攻坚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提升公众履行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守法意识,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集中审理、集中宣传、集中教育”的形式,惩处一批,震慑、教育一片,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们认识到:法律不容亵渎,与其逃避躲藏、机关算尽,不如诚实守信、尽早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省人大代表周兴伍在旁听后说,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潢川法院集中审判拒执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中所做的努力,我们对法院的工作是满意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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