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 据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年初,深圳中院率先全国建立跨立案、破产和执行3个机构组成的“执转破”合议庭,专职负责审查“执转破”案件,为打破“执转破”立案难、审查慢等壁垒进行了先行先试。
“执转破”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做好“执转破”,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重要功能,也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据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介绍,深圳中院自2012年起便在全国率先探索这项制度,由执行局和破产庭联合起草了《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去年,深圳法院共审查“执转破”案件22件,8家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消化283件执行案件,基本完成“执转破”常态化的机制建设。今年年初成立的“执转破”合议庭,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摸底,确定符合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标准,确立有关“执转破”常态化运行的相关制度。通过摸底调查,“执转破”团队确立了“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破产移送原则,首批将有7672件执行案件的36个被执行人被移送破产立案审查。目前,已经作出受理裁定的有29家。未来两个月内,这些被执行人或将陆续进入破产程序。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副庭长岳燕妮告诉记者,“执转破”难在“转”字,也就是衔接,即规章制度的衔接和流程管理方面的衔接。深圳中院“执转破”团队既负责指导基层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的筛选和导入,也负责相关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立案受理和审判工作,贯穿“执转破”程序始终,保证了衔接的高效、有序。
破产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清算,拆分企业资产,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和解、重整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使其摆脱财务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获生产经营能力。去年,深圳中院共对17家企业进行重整、推进和解,重整及和解成功8家。
在破产重整审判过程中,深圳中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即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指定管理人,搭建出资人、债权人、困境企业、重整方商业谈判平台,通过庭外博弈形成重整方案基本框架。通过预重整方式,成功恢复福昌电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尽快处置僵尸企业,深圳中院试点简易(小额)破产程序,着眼小额和无产可破案件的效率性要求,在案件受理、公告、管理人尽职调查、审计、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为僵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的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快速退出通道。2016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3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结案周期为6个月左右,远低于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周期。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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