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监督也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记者: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应当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负责人:对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规定把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行为未依法实施监督的司法不作为纳入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范围的问题。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予以明确列出,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敢于监督的鲜明态度和问题导向。
考虑到诉讼监督事项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也十分复杂,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是四中全会才予以规定的,有着严格的限制,正在研究探索过程中,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成熟后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立法,在认定和处理上既要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适用中应注意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来统一把握。鉴于此,规定中作了“造成不良影响”的限制。
对属于办案部门集体名义所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除了按规定予以纠正、记录外,还要进行相应的追责。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对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对办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形追究责任。至于追究何种责任,要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而定。另外,根据情况,对于确有必要的,还可以对该办案部门采取调整、改组班子成员等组织措施,并在该部门开展专项整改。
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纪律和内部监督制度,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制度成果和长效机制,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使禁令生威,铁规发力。为此,专门设计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登记表和纠正通报及责任追究情况记录表作为附件。根据规定,对线索要求及时如实登记和处置,不得隐瞒和延误;对纠正、通报和责任追究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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