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喀什中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某商贸中心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按照某县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在2010年8月11日与某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将该乡30亩荒地承包20年,投资1300多万元建成了农贸市场。2011年6月19日由一部分单位组成的人员调查该市场并阻止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个体户进行营业。此后市场就无法开业,原告多次申请有关部门恢复市场,2013年3月18日经县信访局召开协调会安排恢复市场,建立一座客运站,建设三层廉租房,扶持商贸中心等事项。后某县人民政府仅为原告解决230万元扶持资金问题,并未继续履行其他承诺的事项,遂引发本案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县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赔偿建设市场的投资、违约金、损失等共2600多万元。
针对本案案情,为做好审判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及辩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开庭后审判人员前往商贸中心实地查看现场,为和平化解纠纷,审判人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耐心的释法析理、人民陪审员阿米娜·木沙发挥职业优势,从当前喀什经济环境分析讲解双方利益如何最大化等多方面努力,最终促成了本案的顺利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作为国家内陆第一个经济特区,喀什吸引着更多企业、商人前来投资建厂,与此同时也伴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喀什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履行“阳光司法”,让庭审走近民众,贴近民生,消除司法神秘感,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在经济特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类型案件,及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为喀什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讯员 艾克拜尔·艾合买提 张墨川)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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