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城市司法局组织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集中学习《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
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司法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业务分类规定,并于2015年6月15日颁布。
规定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章共25条,自2015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该规定的出台,为司法鉴定机构明确业务范围,依照核准范围执业提出了明确界限,也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委托鉴定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学习中,司法局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认真学习和领会规定精神,明确自身业务范围,将业务开展严格界定在业务范围之内;二是做好群众咨询引导工作,对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事项,在耐心解答同时告知群众到有资质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三是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对照规定分类事项,开拓进取,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四是保证鉴定质量,司法局将对司法鉴定卷宗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委托人进行不定期回访,对在抽查及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作出处理,并计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年度档案,作为当年度考核的依据。(通讯员 韩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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