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公证处发现了两起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案件。公证员本着“审慎核实”的态度,及时处理了这两起案件,有效降低了执业风险。
一起案件中,母亲撒某与两位子女均要求继承刚去世不久的撒某之夫阚某遗留的一套房产。三位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注销证明、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原件。但公证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上所加盖的“派出所公章”颜色有异常。
在另一起继承公证案件中,当事人王某提交的证明材料,“除上述子女外,再无其他子女”这句话和该页其他内容行距不一样。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宁津公证处立即派公证人员赴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并及时联系当事人。经过公证员的缜密核实和不懈努力,终于水落石出。撒某之子阚某称其爷爷、奶奶去世年份已久,派出所不给盖章,所以就用彩印打印制作了《证明》。王某也承认, “除上述子女外,再无其他子女”这句话是自己后来添上的,因为有了这句话派出所不予以盖章。公证员对阚某、王某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阚某、王某当场承认了错误。
这两起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却警示我们,执业风险无处不在,需要我们时时留意,由于公证证明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这些都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除了由当事人提供外,还要由相关部门提供,公证员依照规定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公证机构无调查取证权加之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使得公证机构在核实证明材料上难度加大。比如在继承案件中,当事人故意隐瞒继承人,进行虚假陈述,单位或村委受当事人之托,故意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等等。不管哪种情形,一旦蒙混过关,出现问题,风险和责任将推向公证员。
在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作为公证员,既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又要谨慎审查,不要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有质疑的证明一定要向出具证明的单位调查核实,以确保真实,不给弄虚作假的人以可乘之机,进而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公证执业风险。(通讯员 张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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