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某管道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借款576万元,该担保公司向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被告该管道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张代偿款576万元及利息,哈密中院判决被告某管道公司、张某支付代偿款576万元及利息损失34.6万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向哈密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哈密中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某管道公司及张某的财产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某管道公司的住所地在哈密,已停产多年,其厂房等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抵账,某管道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居住,但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其在杭州市农业银行某支行有存款4.9万元,即对该款通过网络系统予以冻结,同时查明张某在杭州市某公司享有股权40万元。2015年11月哈密中院执行局执行干警赴杭州市农业银行某支行扣划张某的银行存款4.9万元,同时到杭州市工商局冻结了张某在杭州市某公司享有的股权40万元。哈密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从杭州市农业银行某支行查询到的张某的手机号码与张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其不履行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本案。第二天张某的律师与执行人员取得联系,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目前张某按约定2015年11月13日前已付款10万元。因剩余案款尚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得以成功执结。(通讯员 李忠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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