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岳普湖县法院始终关注涉农民工案件的审理,尤其对于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案件,在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加大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
今日,岳普湖县法院当日立案,当日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劳动争议赔偿纠纷案,及时为农民工追回赔偿款,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某系四川省来疆务工人员,在被告喀什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从事建筑工作。2014年8月25日,原告陈某某在工地搭建手摇吊篮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喀什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原告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逐将被告新疆喀什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新疆喀什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双倍工资共计106410元,且不包含仲裁裁决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赔偿事项。被告认为原告陈某某要求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不包括仲裁裁决的其他赔偿事项,表示无法接受。
该案立案后,立即移送到审判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因住院治疗而欠下高额债务,加之现又旧伤复发,急需用钱,考虑到农民工当事人经济条件差,以及维权的迫切心理,本着“充分调解,快速审结”的原则,在详细掌握双方当事人矛盾争议点后,当即开庭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毫不气馁,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原告说明企业的难处;向被告阐明员工伤情严重,希望企业以人为本,给予病人最好的治疗。经承办法官一下午的耐心析法说理,被告新疆喀什某建设有限公司最终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在此基础上,再补偿原告陈某某8000余元工资,陈某某也表示同意。至此,一起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农民工劳动争议赔偿纠纷案圆满调解解决。
历时半年的纠纷索赔未果,诉至法院立案后仅半日便以解决,原被告双方都对岳普湖县法院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法院的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便捷的司法便民利民为民办案效率受到了双方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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