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静县地税局为简化办税流程,向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管证专用章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14〕57号)文件要求,专门制定“外管证专用章”管理制度,规范外管证专用章管理工作。
该局外管证专用章制度规定:
1、启用新的外管证专用章,必须逐级报备。县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向州地税局报备。
2、外管证专用章由和静县地方税务局计征科保管和使用,并要求计征科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
3、外管证专用章使用情况要建立使用情况登记簿,按先登记、后盖章的要求逐笔进行登记。
4、外管证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只能用于外管证开具、报验登记及核销,不得挪作它用,加盖外管证专用章后不再加盖单位公章。
5、外管证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混用,不得代替其他章戳使用。外管证专用章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丢失时,应立即报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对不能及时追回的章戳,应声明作废。
6、 外管证专用章的使用情况作为使用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并按季度进行考核。(通讯员 党鸿)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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