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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不提供消毒证明不能销售

时间:2020-11-10 13:57: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导读:11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该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

据国务院官网11月9日消息,11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该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

明确分工

各部门及地方职责不同 确保消毒工作落实到位

工作方案明确,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方案明确了海关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分工。

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细化环节

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 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工作方案明确,总结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消毒处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不改变各地现有总体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工作后,分别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防止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

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梳理流程

冷库接收进口冷链食品 相关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方案还明确了口岸环节、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流通环节和市场环节的工作流程。

在“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予以消毒。

在“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货物包装实施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在流通环节,方案要求,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

在市场环节,方案明确,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

要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刘晓雪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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